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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浅析西安高新ODC项目虚拟货币案

2023-10-16 11:26:45 来源:法制在线 浏览:932

导读:近年来,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资产,被一些不法分子包装上各种“新概念”标签,通过互联网媒介搭建公众交易平台,并冠以“国际金融组织授权、自由上市交易”等噱头,吸引大批不明真相的民众前来购买,而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其背后的运作规律,最终,纷纷落入诈骗分子蓄谋已久的骗局。

今天,我们通过发生在西安市高新区这起ODC项目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来层层剖析该案始末、各方观点、法条适用是否得当?案审流程是否存疑等一系列因素,权且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陕西某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建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C座开设会所,招募十余名业务员及讲师,聘请技术人员,搭建ODC项目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投资说明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虚拟货币。

某盛公司业务人员对外宣称:该ODC项目是瑞士资产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一个数字货币项目,投资该虚拟货币可交易、升值且能获取高额收益;客户若向他人推荐该项目还有提成和奖励,诱导客户不断下载该平台APP并投资购买ODC虚拟货币。

2019年初,该ODC平台突然无故关闭,无法登陆,给大批投资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经查,该ODC平台实为虚拟资金盘,李某建可在系统后台对该交易平台数据进行修改并操纵该虚拟货币价格的涨跌,所得钱款归李某建个人挥霍或转移至他人名下或去向不明。

案发后,刘某强、黄某芳等55名报案人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经审计,55名报案人向陕西某盛公司或李某建本人及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转款2000余万元,返还130余万元。

2020年11月,李某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4月因疾病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被监视居住、8月被执行逮捕;2023年4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二、证人证言

某静,女,39岁,投资金额30万元。

“李某建招募了李某铭、何某涛、白某立(女)、李某等人,他们都是李某建的业务员;何某涛给投资人讲课,李某铭、白某立、李某负责介绍投资人前来投资。

吴某龙,男,43岁,投资金额22.3万元。
“李某建借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西安某溪商贸公司,公司账户由李某建使用。”

李某铭,男,42岁,投资金额200万元。

“何某涛是老师,某静负责端茶倒水;我介绍了我弟、我姐等人投资。”

李某,男,33岁,投资金额24万元。

“何某涛是老师,某静负责端茶倒水;我介绍了李某铭、成某、彭某等人投资。”

李某忠,李某建父亲,65岁。

“2020年11月底,李某建让我把老家盖房子的98万元转到西安高新区财政局账户上,他给我邮储卡上打过100至200万元,盖房子用了一部分,剩余98万。”

李某建,男,41岁,犯罪嫌疑人。

“ODC项目是我自己搞的,我招募业务员,找技术员做虚拟盘,授权证书都是假的;我在后台操纵最高达到40美金,吸引追高、然后降低,导致亏损。”

“我的业务团队成员有:李某铭、何某涛、白某立(女)、李某等人,地位仅次于我,是团队负责人。”

三、案审流程

55名受害者报案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建刑事拘留、逮捕,目前已完成庭审程序。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起诉书载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8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2023年4月第一次庭审中众受害人得知:李某建分别给白某立转款1000余万元、李某铭700万元、李某燕(李某建之妻)支付宝、微信转账1500余万元,及给其他亲属转款等总计3600万元左右。此外,李某建个人提现1600万元去向不明。目前,归案资金仅200万元、一套房子、3辆汽车。

四、各方观点

(一)55名受害者代表观点:

首先,在李某建集资诈骗案进入庭审阶段后,有证据指向白某立、何某涛、李某艳等人均参与了李某建犯罪集团,涉嫌共同诈骗,为何公安、检察等机关视而不见,避而不提?为何对白某立等涉嫌共同诈骗的嫌疑人不予立案、侦查?为何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高新公安故意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属于办案程序违法?雁塔检察为何不检不察?

其次,李某建集资诈骗案已进入庭审阶段,不存在再对白某立等犯罪嫌疑人继续并案调查、侦查等司法环节,审理程序已不切合案件实际,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案件庭审后,受害者不断状告白某立、何某涛、李某燕等共同涉案犯。可个别办案民警却不予立案,回执理由却仅仅说“这是同一个案件”。既然是同一个案件,那同案嫌疑人所得诈骗钱款为何不退还给受害者?

面对种种质疑,办案民警一味敷衍了事,最后在众人声讨之下,迫于压力,传唤了白某立等三名嫌疑人,但仅仅走了一下过场,简单做了笔录,也是唯一的一次笔录后,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将白某立等人统统释放……

四是,据有力证据显示:白某立(女)在李某建实施集资诈骗期间,长期参与对投资人宣传、帮助操作并下载APP、收受受害人投资钱款,协助买卖(有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宣讲视频为证);李某建向白某立账户转入1000余万元,白某立在该犯罪集团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高新公安为何不抓人?不追赃款?

何某涛,多次大量宣讲李某建ODC诈骗内容(有微信截图及视频为证),来诱导受害者。庭审中,证人李某建,李某,李某铭皆说:“何某涛是老师,给投资人讲课”,其明显系李某建共犯,岂能逍遥法外?

李某艳,女,系李某建老婆,在该诈骗案中角色特殊且重要,在庭审中,李某建当庭供述李某艳是公司财务人员,并收取受害者大量资金,司法审计显示多达2000余万元(有银行详细流水记录为证),李某建多次把诈骗钱款转账给李某艳高达1500余万元,为何高新公安不立案调查?

五是,同一案件,为什么出现“一女二嫁”、上下游“不同分割”等令人匪夷所思之现象?冠以不同罪名?主犯李某建涉嫌集资诈骗罪,而对其同伙、共同犯罪嫌疑人白某立等人却说是“传销案件”?堪称“奇谈怪论”。

(二)西安雁塔检察院检察官观点:

公安机关报送的是“非法吸型集资诈骗”,但这个案子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个传销案件;我们目前存疑不捕,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也就是说其他嫌疑人目前的证据没有达到传销罪,或者说没达到批捕的定罪标准,所以我们存疑不捕,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核实。

我们认为这个案子的基本逻辑,对于老板层面暂且不说,但对下面的业务员,是对这个盘的真实性、后台控制,她们都不知道;从目前证据来说,看不出她们对事情是知情的?这一点来说,她们这些人可能涉嫌传销犯罪。

这个罪里面也有相应的证据标准,但目前来看证据不足?她是没有达到这个构罪标准的;所以,为什么我们没有批捕?也没有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把她批捕,就是因为根据你们的证据,是达不到这个批捕条件的,既然达不到批捕条件,就希望公安机关再继续侦查,补充的,继续核实。(有电话录音为证)

五、法律专家剖析

刑事案件需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公安民警、检察官作为办案人员,是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

结合该ODC虚拟货币案,西安高新公安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将李某建刑事拘留;西安雁塔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李某建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主管检察官认为“该案业务员涉嫌传销罪,但目前证据不足,存疑不捕。”

试想,同一个案件,出现三个不同罪名?无论是“集资诈骗罪”还是“传销罪”,均为团伙犯罪,但为何仅仅批捕主犯李某建一人,而团队负责人白某立、公司财务李某艳、讲师何某涛等人为何一直逍遥法外?

首先,该案从2019年5月高新公安分局立案至今长达四年之久,仅仅批捕李某建一人,且历经多次补侦仍定不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案,为何以不同罪名、前后历经两次以上补侦仍无法定案?是否程序违法?还是另有隐情?

其次,2022年8月李某建在讯问笔录中所言:“我的业务团队成员有李某铭、何某涛、白某立、李某等人,地位仅次于我,是团队负责人。”尤其是当受害人持续不断地报案后,办案民警为何不依据《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办案?为何不控制所有犯罪嫌疑人?不给他们分别制作讯问笔录?不扣留李某建公司财务账本等重要资料?结果,导致案件至今基本事实还理不清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是,检察机关只公诉不监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被告人李某建到底涉嫌集资型诈骗?传销型诈骗?还是业务人员涉嫌传销型诈骗?还是因证据不足,存疑不捕?至今尚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任何司法机关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最后,希望该案件能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来源: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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