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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王立亭:因中间人亡故 被告租赁的建材能否追回?(一)

2023-09-21 17:20:57 来源:人民在线 浏览:736
内容提要:王立亭不服,遂提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该院以“王立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吴某久占用了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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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原告王立亭在秦岭某工地购买了157根无缝钢管,其中9米长79根,3米以上长78根;后又和朋友程某峰一起购买了1540个钢管扣件,以上建筑材料共7吨有余,合计市值5万元,暂时存放于程某峰家中--西安市长安区康王村,以备后用。

    2015年5月初,王立亭接到包工头朋友何某茂电话,说他有一兄弟吴某久要在安康老家盖房子,急需一批钢管及扣件,希望能租用王立亭这批建材,并口头约定一年租金为5000元,完工归还。

    经王立亭同意后,2015年5月底,吴某久就到程某峰家来拉王立亭存放的这批钢管及扣件。因王立亭在榆林有事,程某峰在电话中征得王同意后,就让吴某久将7吨多钢管及扣件拉走,吴承诺,用完归还。

    时间到了2018年7月4日,何某茂告诉王立亭,吴某久工程已结束,租金在钢管及扣件归还时一并结算。然而,2018年7月8日,介绍人何某茂意外死亡;7月14日,王立亭便直接联系吴某久索要自己那批建材。然而,令王立亭没有想到的是,吴某久不仅不给租金,还找各种借口、拒绝归还王立亭这7吨多钢管及扣件。

    在追要无果之下,王立亭一纸诉状,将吴某久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一审过程

    2018年11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现场。

    被告吴某久:“我将钢管和扣件帮何某茂拉到西安市新城区高楼村何的住处就走了。”

    证人武某某:“我给何某茂说王立亭有六、七吨钢管的事,他让我打听王有多少钢管?多少钱?后来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证人程某锋:“吴某久来拉钢管时,何某茂给我打电话说吴某久老家要盖房子,想用钢管,已和王立亭说好,让他拉走;后经王立亭电话同意,就让吴拉走了。”

    主审法官栗某某: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吴某久占有了王立亭所主张货物,何某茂与王立亭就涉案货物存在业务往来的可能性;从王立亭与何某茂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来看,也能初步说明王立亭与吴某久之间就涉案货物存在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较低;王立亭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并不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立亭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王立亭曾当面严厉质疑主审法官栗某某,自己与何某茂仅仅是朋友关系,何来的劳务关系?更谈不上什么经济往来?为什么要混淆是非?捏造事实?栗某某三缄其口,一言不发;随后,王立亭又找到其代理“律师”滑某,质问他为何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的谎言闭口不提?一味沉默?甚至庭后曾建议王立亭撤诉?为何在判决书拿到手一周后,还是在王立亭追问下才迟迟拿出?当王立亭报警后,滑某对警方说:“对方给的钱多”。

三、二审过程

    一审败诉后,王立亭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西安市中院第6法庭庭审现场。

    王立亭诉讼代理人:为了补充证据,王立亭不辞劳苦到被告吴某久安康老家找到了存放于此的钢管及扣件,数量、型号与王的所有物相符合,并拍照、录像。同时走访被告邻居并录音,证实此建材系被告2015年从西安所拉回来的。

    吴某久代理人:这两组证据合法性涉嫌非法侵入他人私人住宅,其建房是否使用钢管与上诉人诉讼钢管不是同一批次,与本案无关;2015年初,吴某久将钢管、扣件拉到了何某茂高楼村的工地上。

    证人武某某:这批钢管是何某茂帮别人租用的,何某茂没有使用过;

    证人程某峰:2015年吴某久到我家说回老家盖房子用,就带了两个人将王立亭的钢管及扣件全拉走了;当时王立亭、何某茂都给我打电话了,说是吴某久要租用钢管,给点租金;那些38无缝钢管在工地上用不上。

    主审法官:王立亭主张吴某久租赁其钢管,提交的证人、证言内容不相一致,二审提交的照片及录音、视频吴某久不予认可,不能有效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王立亭从未向吴某久主张相关权利,二人存在租赁关系的可能性较低;故王立亭要求吴某久返还租赁物资,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再审过程

    2020年3月下旬,西安中院15号法庭。

    何某茂妻子骆某莲出庭作证:我老公何某茂生前曾说过,是他给吴某久联系让拉王立亭钢管的,回家盖房子用;何某茂去世后,吴某久曾有一次给我打电话说钢管的事情,从小程那里拉走的;吴某久说钢管拉到何某茂高楼村工地了,我们在高楼村没有工地,我在高楼村是租的房子,没见过钢管;我们平时和王立亭也没有生意往来。

    吴某久代理人:对骆某莲的证言,证人与王立亭、吴某久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效力较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立亭与何某茂是租赁关系,与吴某久无关,不是吴某久占用了该钢管。

    庭审后,主审法官给王立亭委托律师说,让对方给王立亭赔偿1万元结案,王没有同意;后又把赔偿金额提升到1.5万元,希望结案,王立亭称:自己的货物加上三次律师费远远超过1.5万元,态度坚决,拒绝结案。

    最后,主审法官认为:骆某莲的证言及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吴某久实际占有王立亭主张返还的无缝钢管及扣件的具体数量及规格,故王立亭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王立亭原审时未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实际由吴某久占有的主张,吴某久对此亦不认可,故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吴某久占有了王立亭所主张货物。

    裁定结果:驳回王立亭的再审申请。

    王立亭不服,遂提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该院以“王立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吴某久占用了其货物”为由,于2022年10月做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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